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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构成寻衅滋事罪如何处理?

来源:宁波刑事律师浏览次数:26 时间:2021-11-03 11:13

扫黑除恶是我国公安机关的一项重大任务。对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恶势力将坚决予以打击取缔,涉恶刑事案件多发。那么如何惩治寻衅滋事罪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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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黑除恶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罪怎样处罚,要依据犯罪的情节而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素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判断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案情:

2014年11月17日18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马城街道,马俊虎(另案处理)听说自己已怀孕的女友胡靖悦被亲戚吴冬进打伤,便纠集被告人陈龙飞、胡杭林、胡盛林、胡小涵等人公然将吴冬进经营的华运超市玻璃门、电脑、货架等物品损毁。经蚌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3820元。2014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龙飞在其家中被抓获;同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胡杭林在蚌埠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被抓获;被告人胡盛林、胡小涵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2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几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1997年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从两罪侵犯的法益(犯罪客体)上来区分。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两罪区分的关键是两罪各自侵害的法益,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

  在实践中,两罪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区分:

  1、主观方面的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的价值贬损。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不是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的目的,而通常是蔑视法律、道德、耍威风、逞强斗狠、欺负弱小取乐。

  2、从行为产生的原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往往事出无因。并且这里的“因”应该是客观实际存在的。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更有甚者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行为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而这些所谓的理由往往都不合情理,被害人往往也不知道自己被行为人伤害的真正原因。

   3、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特定人的物,往往由一定的恩怨所引发。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实施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在被害人经营的超市内,其对物暴力行为不可能引起或达到使一个正常坚定性的人担心自己的安全的程度,也没有影响公共秩序。因此,对被告人陈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行为只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分析,涉黑涉恶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对犯罪分子的处罚。罪犯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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