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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伤人会被怎么处罚?

来源:宁波刑事律师浏览次数:25 时间:2021-10-20 14:14

  我们知道,有时候如果我们的矛盾无法解决,谈判失败,脾气不好的人就会打人。我们知道打人是不对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打架伤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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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打架伤人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打架致他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

  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双方打架出谅解书还有案底吗?

  打架斗殴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经过公安机关调节处理了的,不会有案底;

  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伤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会留有案底;

  打架斗殴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是造成恶劣影响的,属于寻衅滋事的,会留有案底。

  三、打架没有司法鉴定起诉是否可以?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不管作为刑事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都是轻伤以上,这个鉴定意见当然得由专门的鉴定单位作出。所以,只要是涉嫌故意伤害罪,就必须做司法鉴定。

  案情简介

  吴某与朱某存在债务纠纷。朱某向吴某讨要欠款,二人约定2017年2月21日晚上见面。

  晚8点,朱某驾车载其弟朱某某及吴某行至北京市怀柔区某医院北侧环岛时,吴某突然车窗钻出并向北跑。朱某与朱某某下车追赶,在环岛东侧附近,吴某摔倒在地,朱某某控制吴某起不让其离开,朱某开始踢打吴某。此时有路人邓某经过,对朱某的行为进行劝阻,朱某说他们在抓小偷,并让邓某打电话报警,期间,朱某又向吴某头部打了几拳,后吴某乘他们不注意挣脱逃跑。

  吴某经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吴某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向公安局报案。怀柔区公安局于2017年4月28日凌晨,在燕郊镇某足疗店将朱某抓获。经查,朱某的犯罪行为给吴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怀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因债务纠纷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487元。

  【以案析法】

  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尽管吴某欠朱某债务,朱某可以在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而不是对朱某进行拳打脚踢。

  朱某上述行为对吴某已经造成故意伤害罪,朱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们可以知道,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将受到刑事处罚。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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