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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规定

来源:宁波刑事律师浏览次数:101 时间:2021-04-19 14:15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成立要件:

(一)主体要件——二人以上

这里的“二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自然人需满足犯罪主体的要件。

(二)客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2、危害行为的形式

(1) 基本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不作为与作为的结合。

(2) 按分工: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①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

②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

③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

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

④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

3、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1)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2) 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

①组织、教唆引起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和实行行为;

②帮助行为加强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和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围绕一个犯罪目标,互相配合,互为条件的犯罪活动的整体,正是这个行为的整体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

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应定为共犯。因为共谋指二人为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

共同行为的理解:

(1)共同行为并非相同行为;

(2)共同行为不受犯罪分工和参与程度的影响;

(3)共同行为与共犯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

(三)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

(1) 共同犯罪人认识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2) 共同犯罪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且认识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3) 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意志因素:

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

(2)不仅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某种危害结果,而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3、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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